| 文化产业政策法规体系的建立健全,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是一个与时俱进的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每一项新的政策法规的出台,通常都凝聚着各方面人员的不懈努力和辛勤血汗,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同时还有一个不断创新和调适的问题。我们必须抓住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确定几个努力方向,加紧制定出发展文化产业最迫切需要的政策法规。
当前,从云南发展文化产业的实际出发,结合国内政策法规的现状,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是梳理现有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贯彻执行好适用于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文化产业的涉及面广、产业链长,决定了其政策法规体系是一个以宪法为核心,以文化法为主要内容,横跨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诉讼法等多部门多层次的规范体系。宪法关于国家基本制度和发展文化事业及保障公民享有从事文化活动的权利的规定,为文化法制建设提供了基本原则和立法依据,同时又是文化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文化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调整国家文化管理和社会文化生活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及上述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国家已经制定的适用于文化产品交换的民事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注、著作权法等。商法中的公司法、保险法等法律规范对文化市场具有较普遍的约束力。《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许多重要的经济法是保障文化产品正常流通的法律调控手段。对《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等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捐赠的措施及相关的文化经济政策,各地的贯彻落实不能仅停留在口头上、文本上,必须实实在在地在文化产业的发展体现出来。
二是科学地对文化企业及文化产品进行分类,建立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对文化企业及文化产品的科学分类,是我们制定政策法规的基础之一。目前国际上较为通行的是按官方文化、民间文化、大众文化和高雅文化4种类型进行分类。分类完成后,才能明确哪些文化产品扶持及扶持的规模和程度,如何在税收上和资金投入进行倾斜;哪些文化产品可以进入市场,以及采取怎样的纳税政策,如何利用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对这些文化产品的思想内容和价值趋向进行把握等。对文化企业和单位也可按“公益性”、“准公益性”、“经营性”的不同性质,分为财政基本保证单位,如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等;财政经常性补助单位,比如极少数代表国家水平的艺术表演团体、群艺馆、文化馆(站)、广播电台等:经费自理单位,如一般性艺术表演团体、剧场(院)、电视台、展览馆、美术馆等;市场调节单位,包括各类营利性的文化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如经营性娱乐场所、广告公司、设计公司、工艺品厂等。此外,必须建立科学的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以统一文化产业的界定范围,统计口径,规范数据来源渠道,提高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信息收集和分析的科学性、可比性和可操作性,正确反映文化产业发展状况,为国家文化产业发展决策提供依据。
三是制定合理的市场准入及退出政策,规范文化产业的经营主体。长期以来,由于我们过多地强调了文化的意识形态属性,而忽视了其本身固有的市场和经济属性,导致政府包揽一切,对文化产业的市场准入问题一直谨小慎微,使文化产业的发展囿于一个非常狭窄的范围,极大地束缚了发展手脚。在我国其他经济领域已经普遍形成以国有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和经济成分并存局面的今天,再在文化产业领域固守国有一枝独秀的格局显然已不可能。降低文化产业的市场准入门槛,鼓励包括外资在内的各类经济成分的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早已成为—种共识。除了需要政府重点保护、扶持的文化项目和部门,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其余主要应依靠社会力量兴办.要允许非文化系统的各类市场主体——财团、企业、基金会及其他合法的社会集团,经营包括报业、期刊业、出版业、电影电视业等在内的文化核心产业,采取多种形式将原来属于政府行政部门的微观职能,有步骤、有计划地让渡给社会资本,使社会资本和国家资本结为经济利共同体,齐心协力推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在降低市场准入条件的同时,必须规范各类文化产业市场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促使它们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确立法人治理结构,避免出现文化产业市场经营主体良莠不齐的现象。另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还加大以经济、法律为主要手段的宏观管理力度,对那些宣扬腐朽文化,生产精神垃圾危害人民和社会的企业和单位,要坚决地向他们亮“红牌”,实行文化产业市场退出制度,以保证文化产业的发展遵循“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
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 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原则。
四是制定扶植文化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建立和完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制度。目前,文化产业还是一个弱势产业,尚需要政府在经济政策上尤其是财政税收政策上予以扶持。而文化产业经营主体大多数是由事业型单位转制而来,一时还难以脱离财政的支持。因此要进一步完善财政政策,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以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各地财政税收部门应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的实际进行积极的探索。首先是贯彻执行好国家已有的对文化事业实行的财税优惠政策,继续在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上,对不同文化产业和事业单位实行差别税率或减征、免征、税收返还;其次,在不违反国家政策精神的前提下,各地可以根据实际作一些必要的调整,尤其要针对文化产业的不同分类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政策基础上适当提高或降低税率,适当调整减征,免征、税收返还的范围.另外要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兴办的文化产业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省外在滇投资兴办文化产业企业,其独资企业和企业注册资本金中省外投资占5l%以上或省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合资、合作企业,可享受我省权限范围内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等条款的规定。在财政方面,要在不减少现有财政投入总量的情况下,调整财政投入结构和投入方式,适当增加用于扶持文化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性专项投入,安排一定的政策性贷款用于发展新兴和创新型的文化产业项目,对优秀的国内市场前景广阔的文化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和经营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可参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实施办法,建立和完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制度,基金的目的是对文化产业的主导行业和重要产品提供资金支持.如精品创作扶持专项9金、优秀剧目创作演出专项资金、电影专项资金、出版基金、印刷基金、音像
发展资金、文物保护资金等。基金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也可吸纳社会资金和社会捐赠。
五是制定文化产业投融资政策,拓宽文化产业的投入渠道。要积极创造条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吸引各类社会资金进入文化产业,同时也要鼓励当地其他产业有实力的企业投资文化产业。各地金融部门要对市场前景好的文化企业给予信贷支持。首先,要把文化产业纳入信贷范围;在国家银行现有年度信贷计划外,增加文化企事业贷款指标;其次,要实行资助性信贷政策,通过低息,贴息等优惠措施,减少文化企业财务费用支出,弥补建设资金的不足,扶持文化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更新;再次,要完善资产抵押政策,对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文化企业,金融部门应向其开放资产抵押贷款业务;第四,要鼓励和协助条件成熟的大型文化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并挂牌上市,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直接在资本市场筹措发展所需资金,从而从根本上解决文化产业企业资金结构不合理的矛盾。此外还要积极探索利用外资发展本地文化产业的方法和途径。
六是制定和完善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管理办法,为文化产业发展创造好的市场环境。目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还远远不能满足巨大的市场消费需求。供求关系的不平衡,为少数不法分子提供了从事违法活动的条件和土壤.打击一切违法文化经营活动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净化文化市场,保障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因此,要加大文化市场管理法规的建设力度和执行力度。一方面是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强化文化市场执法机制,坚决打击一切扰乱文化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强文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文化消费者的法律意识,自觉抵制不合格文化产品和服务以及各种精神文化垃圾。努力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态势,让不法分子及不法行为无容身之地。
七是制定切合实际的土地使用政策,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便利条件。在这一方面,可以借鉴湖南省的做法,实行土地使用扶持政策.第一,允许国有文化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批准使用用途的前提下,自行提高土地利用串,并依法运用级差地租、采取土地置换方式筹措建设资金,用作文化事业发展的经费;第二,加大对重点文化产业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对文化企业开办所需用土,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并纳入城市规划。同时要简化土地使用申请审批程序,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尽量给予便利,减免相关的费用。
八是深入研究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精神,在制定政策法规时尽量与之接轨,并使世贸规则为我所用.世界贸易组织本质上就是一种法律体系和政策系统,其诸多协定和协议广泛涉及到文化产业的各个领域.涉及到文化产业的内容主要包括在《服务贸易总协定》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之中。《服务贸易总协定》把服务贸易分为12大类下的150多个项目,其中与文化产业有关的有:商业性服务类中的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项下的软件实施服务、数据处理服务;其他商业服务项下的广告服务。展览管理服务,摄影服务、印刷、出版服务等.通信服务类中的电信服务项下的增值电信服务、视听服务.分销服务类.文化、娱乐及体育服务类。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在已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该协议适用其中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国际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这几个公约几乎都与文化产业密切相关.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意味着我们必须遵循该组织的各种协定和协议,其基本原则也就自然成为我们制定和执行文化产业政策的文本基础。
我国曾在2001年对世贸组织在文化产品与市场准入上作过一些承诺,如在中方拥有管理主控权的情况下,允许外资参与音像制品的分销,外方可以拥有49%的股份并参与经营管理;在中方拥有管理控制权的情况下,允许外资参与影剧院的改造,外方可以持有49%的股份并参与经营管理;在准入后进口40部电影,并在3年内逐步增至50部,提高以分账形式销售的影片进口数量,其中以分账形式销售的进口影片数量从10部提高到20部;中国加入WTO一年之后,国内报刊零售市场将对外开放,3年后,国内发行批发企业外资可以进入;旅游业方面,将在3年内允许有能力建造100%外资拥有的酒店的经营者进入中国市场,准入后允许占大多数股权的拥有权;承诺在所有重要服务行业,在经过合理过渡期后,取消大部分外国股权限制,以及不限制所有服务行业的现有市场准入和活动等等。目前,绝大多数承诺已经逐步和提前兑现。
加入WTO及承诺的逐步兑现,给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各地在制定文化产业政策法规时,必须密切关注这些影响,并充分运用“文化例外”原则,吸收有利于我们发展的世贸规则。一方面是要按世贸组织的非歧视原则,给予国外投资者以国民待遇,并尽力为他们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另一方面,要运用世贸组织的开放市场原则,充分利用国外文化资源和文化市场,鼓励能代表国家发展水平的文化精品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以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
由于建立健全文化产业政策法规体系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上述的几个努力方向显然不足以涵盖文化产业发展的方方面面,有许多具体的政策法规还有待于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不断建立和完善.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建立健全文化产业政策体系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我们进行坚持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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